分公司注銷登記
瀏覽次數:1479 | 發布時間:2021-12-06 10:23:56分公司注銷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按《內資登記規范》的要求,分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
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決定。
4.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