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變更工商登記
瀏覽次數:5535 | 發布時間:2015-05-29 11:06:23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工商登記
(一)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的條件
注冊上海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改變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企業種類等主要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登記管理機關根據企業申請,收回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重新申請名稱和注冊號,領取營業執照。
(二)辦理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的相關事項
1.申請地
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文件、資料的準備
申請變更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文件(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變更地址,應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變更名稱,應進行名稱預先核準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業務的批準文件。
(4)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3.辦理時間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三)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1.申請變更
申請變更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事項,應提交的文件、證件:①分支機構負責人簽的變更登記申請書;②私營企業負責人簽署的決定書;③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后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主營單位的經營范圍,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2.受理時間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發給登記駁回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