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注銷登記
瀏覽次數:5605 | 發布時間:2015-02-14 14:44:51農民專業合作社注銷登記
(一)申請注銷登記情形及時限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成員大會決議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業執照或者被撤銷應當申請注銷登記;第二十五條規定,成立清算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按《農民專業合作社文書規范》的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申請莊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組負責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