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分立的程序
瀏覽次數:6333 | 發布時間:2015-02-08 14:03:50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分立的程序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分立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成員大會對合并、分立作出決議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分立應當成員大會作出決議,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通知債權人,分立的作財產相應分割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應當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第四十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三)辦理注冊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做出解散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