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變更登記
瀏覽次數:4908 | 發布時間:2015-01-04 16:21:49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變更登記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做出變更法定代表人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做出的變更決議;
3.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按《農民專業合作社文書規范》的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當提交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名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負責人變更登記
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比照本條例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
按《農民專業合作社文書規范》的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負責人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負責人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