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的一般規定
瀏覽次數:3899 | 發布時間:2015-01-02 14:12:10非公司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的一般規定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上海注冊公司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4)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8)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注冊上海公司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