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
瀏覽次數:2576 | 發布時間:2014-12-19 12:17:24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上海注冊公司活動中,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比照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哪些材料,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中從有明確規定,根據《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向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包括:
1.法定代表人根據成員大會決議簽署的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加蓋農民專業合作社印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經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分支機構業務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須提交前置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