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
瀏覽次數:2504 | 發布時間:2014-12-19 11:55:39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含有違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登記機關應當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做相應修改。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
(1)名稱和住所;
(2)業務范圍;
(3)成員資格及人社、退社和除名;
(4)成員敝利和義務;
(5)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6)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7)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10)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11)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并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格式規范》的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貨幣為出資的填寫“貨幣”。以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讓的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填寫非貨幣財產的具體種類,如房屋、農業械、注冊商標等。出資額是成員以貨幣出資的數額,或者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的貨幣數額。
6.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證多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為農民的,成員身份證明為農業人口戶口簿;無農業人口戶口簿的,成員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不屬于農民的,成員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證明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登記證書。
7.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文書規范》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成員自有場所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該社有權使用的證明和場所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因場所在農村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可提交場所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填寫住所應當標明住所所在縣(市、區)、鄉(鎮)及村、街道的門牌號碼。
8.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