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員大會的職權/議事方式及表決程序
瀏覽次數:2868 | 發布時間:2014-12-17 19:31:38成員大會的職權/議事方式及表決程序
(1)成員大會的職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①修改章程;
②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③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④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⑤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⑥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⑦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⑧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成員大會的議事方式及表決程序。
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或出現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